释义 |
法律分析: 1.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类人才 2.已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西安市范围内营业执照。 3.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西安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4.未享受西安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法律依据: 《西安市人才安居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才安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B、C类人才(可申请购房补贴、租赁补贴、政府人才公寓方式保障);经市人社局认定的D类人才(可申请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E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租房)。 (二)已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范围内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或安置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