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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厦门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释义
    律师分析: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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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