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