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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条规定,主要是照顾一些企业在开办初期费用较大,经营困难而设置的。对于亏损企业,这项政策的实行,有利于其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早日实现良性循环。企业亏损的弥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下年盈利不足弥补上年亏损;二是下年盈利可以弥补上年亏损,且有结余;三是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以后,第二年又出现亏损;四是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弥补,且连续抵补期未达到规定年限又发生新的亏损。 对上述一、二种情况,属亏损弥补中的普遍问题,容易处理,即下年盈利不足弥补,可以延续弥补到规定的期限,在规定年限内弥补有结余的,对结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三、四种情况,在弥补亏损中应注意一些问题。 企业发生连续年度亏损,若该年度生产经营盈利,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如果企业盈利额大于以往年度的累计亏损额,且未超过规定的抵补年限,应一次性将以前年度的亏损全部予以弥补。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弥补,且连续抵补期未达到规定年限又发生新的亏损,当再盈利以后,应按照在相应的年限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进行弥补的原则办理。即对第1个亏损年度而言,第2-6年是它的法定弥补期,这5年的盈利可以弥补该年度的亏损,如果盈利额小于或等于亏损额的话可以不征所得税,但第7年的盈利就不能用于该年度的亏损,只能用于弥补第2年至第6年的亏损;对第2个亏损年度来说第3-7年是它的法定弥补期,第3、4……个亏损年度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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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9: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