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不离家的财产是属于共同的吗? |
释义 | 离婚不离家,期间所获得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在维持婚姻关系期间所赚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都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已经解除夫妻关系时,其所获得的财产就应该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不得以未分家为由要求分割。 一、财产分割的范围有哪些?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 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么解释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进行分割: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在双方离婚时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并未实际分割的,只能等遗产实际分割之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可以进行分割基本养老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以将养老金账户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该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属于个人财产的); 9、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 1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条第4项处理,即没有明确说明只归一方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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