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关于“跳单”行为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完成交易的行为。“跳单”行为在具有中介需求的经济生活领域中都可能出现,比如,房产中介、劳务中介、商业中介的服务领域。“跳单”行为直接损害中介人正当利益,间接影响经济社会运转,同时也有碍诚信社会建设。本条规定在法律层面对“跳单”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统一了对“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确认了中介人报酬请求权,对于保护中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诚信社会,具有多重现实意义。 买房确认“跳单”需要满足这几个条件: 1、双方是否签订了居间合同。中介方有没有如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房源信息、实地看房等,确认签订了合同并如实履行是认定的第一步。 2、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间服务而成交。这种情况下需要看中介方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需要考虑中介方与委托方订立合同的时间,确认委托方是根据哪家中介的服务而成交。 3、委托人故意逃避中介费。委托人为了逃避中介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私下成交。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