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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怎么申请建房
释义
    一、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信息情况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提交申请材料、会议记录情况至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
    四、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五、乡镇政府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其不仅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和干家万户农民的利益,也是农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地方相关规定限额标准需要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地方相关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案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满足上述的申请条件后,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第一步: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建房农户持申请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第二步:现场勘察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察和群众调查,审查住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察笔录和审查意见书。(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制作勘察笔录和审查意见书。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第四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建房农户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建房农户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步: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现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现人民政府。
    第六步: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西安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七步:放线定界
    由国土资源所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并制作放样记录。放样后,用地建房农户方能动工建设。
    第八步: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竣工后及时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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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