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积金自动还房贷的办理方法有以下三种办法: 1、《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填写完整后,交于贷款人公司加盖公章; 2、携带购房合同至公积金贷款银行加盖公章,并携带该银行借记卡,若贷款人没有该公积金贷款银行的银行卡,则需要办理一张用于自动扣款; 3、携带与银行的借款合同、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上述其他材料至公积金中心进行办理即可。 公积金还房贷有以下三种办法: 1、一次性还款法。从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还贷后若还有贷款未还清,对剩余贷款本金和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确定以后每个月的月还款金额; 2、停止还贷若干月法。从公积金帐户中提取余额提前归还贷款。提前还贷后贷款人可以停止还贷若干月。停止还贷期结束后,贷款人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期结束后的每月还款中逐月扣还; 3、逐月还款法。每月直接从公积金帐户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贷款人要及时补足还款金额。申请用公积金还贷可直接到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委托书》的有效期至贷款本息结清后自行终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