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缴纳期限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上半年结束后次月的申报期内。 二、交了耕地占用税还交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第1项的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在一定条件下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后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可见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对的。其实,这两个税种不属于一个范畴。土地使用税属于工商税,而耕地占用税属于农业税的范畴。二者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但二者又有区别,耕地占用税实行一次性课征,纳税人在完税后的使用、转让和继承过程中,不再缴纳。而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可于上半年3月份和下半年9月份两次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