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虽然《劳动法》多年未经修改,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关于我国职工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被突破。 从文件的层级分析,《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下位法,其进一步规定职工每周工作40个小时,缩小了范围,也算符合上位法《劳动法》“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 就企业实际操作而言,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就必须做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即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而劳动者在面对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以40小时作为法定工作时间,符合法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