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不适格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情形有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下: 1、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2、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被告不适格时法院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法院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 2、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之,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被告不具有成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当事人起诉的条件之_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属于程序问题。 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一个一直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辩驳"我没有侵犯你的权利,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也经常认为某人不能成为原告,或者某人不能成为被告。这就涉及到当事人适格问题,即正当当事人。如何判断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一直为实务界所难以把握。实务界一个经常的做法是以是否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来判断是否为正当当事人,这样,就把正当当事人与真正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划上等号,犯了先定后审、先进行实体审查后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逻辑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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