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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需要哪些条件
释义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适用于多种情况,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等。此外,职工有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
    法律分析
    一、成都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规定
    在办理完购房手续之后,您可以立即提取住房公积金。若在购房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需偿还贷款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取。
    二、成都买房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可以,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如下。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成都公积金提取程序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种情况。
    1.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工作单位,且自离开之日起满1年未在异地就业的,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工作单位,且自离开之日起满6个月未在异地就业的,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异地就业的职工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城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等,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会核发《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提取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结语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如下: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等情况之一,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包括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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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