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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取公积金取现需要什么证件
释义
    本文介绍了取现成都公积金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和上限的相关知识。要取现成都公积金需要提供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且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票据,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
    法律分析
    一、要取现成都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① 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
    ①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票据。
    ②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注意: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二、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
    1、计算公式:
    a、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b、两人及以上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c、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
    2、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7成。
    3、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额度。
    三、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1、单职工:40万元;
    2、两人及以上家庭:70万元。
    【影响公积金贷款限额的因素】:影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有三个因素,当地归集规模;需要贷款的人数;与互助性相关的因素,比如缴存时间的长短、余额的多少等。截止2015年底,成都市职工户均缴存余额(含托管账户余额)为2.11万元。并且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今年成都还将适当降低企业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同意困难企业缓交公积金,缴存余额还会下降。因此,以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的20倍测算,将单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较为合适。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成都公积金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及上限会受到国家政策和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规定所限制。
    目前,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分为两种:
    1. 最高额度: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最高可贷款额度为180万元。
    2. 最低额度:根据国家政策和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规定,最低可贷款额度为12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可贷款额度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申请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此外,成都公积金贷款利率也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及上限,建议您查询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规定,或者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结语
    成都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或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材料,以及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计算公式为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两人及以上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7成,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额度。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两人及以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影响公积金贷款限额的因素包括当地归集规模、需要贷款的人数以及与互助性相关的因素。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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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9: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