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公积金取现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公积金取现的步骤和2019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和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也有详细介绍。影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有三个因素,包括当地归集规模、需要贷款的人数和与互助性相关的因素。 法律分析 一、成都公积金取现步骤: 1. 个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2. 相关部门进行受理审核; 3. 审核通过后,进行提取手续: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确认,单位返还联并还给单位经办人。 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2019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 1、计算公式: a、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b、两人及以上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c、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 2、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7成。 3、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额度。 三、2019年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1、单职工:40万元; 2、两人及以上家庭:70万元。 【影响公积金贷款限额的因素】:影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有三个因素,当地归集规模;需要贷款的人数;与互助性相关的因素,比如缴存时间的长短、余额的多少等。截止2015年底,成都市职工户均缴存余额(含托管账户余额)为2.11万元。并且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今年成都还将适当降低企业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同意困难企业缓交公积金,缴存余额还会下降。因此,以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的20倍测算,将单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较为合适。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一年定额、贷款期限最长30年、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具体来说,2019年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计算公式为: - 贷款额度:职工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最高不超过180万元; - 计算公式:职工和配偶的月平均工资乘以8%再乘以贷款期限(月数),但最高不超过4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贷款额度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缴存年限、贷款期限、利率等。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中心的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结语 成都公积金取现步骤简单,只需提交申请、受理审核和提取手续即可。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19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两人及以上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7成,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额度。2019年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单职工40万元,两人及以上家庭70万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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