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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取公积金需要的资料
释义
    成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建造、翻建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死亡、被宣告死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
    法律分析
    成都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 购买二手房的,需要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 建造、翻建住房的,需要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要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 租赁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 离休、退休的,需要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 出境定居的,需要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 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二、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职工和职工配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办理公积金贷款并已放款;
    2. 自办理公积金贷款之日起满2年;
    3. 申请贷款前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4. 夫妻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在申请贷款时在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注册公积金账户,且自申请贷款之日起满1年;
    5. 夫妻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在申请贷款时在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注册公积金账户,且自申请贷款之日起满2年。
    如果职工和配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城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可能略有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结语
    成都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材料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住房、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提取条件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住房、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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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5: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