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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哪些
释义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个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额度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如购买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政策性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一、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
    1. 个人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确认,单位返还联并还单位经办人。
    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租房自住的;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增值税发票课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买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5.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贷款的额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个人信用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等级、还款能力、抵押物等因素来评估,一般最高可达100万元。
    2. 抵押贷款额度:以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最高也可达100万元。
    3. 质押贷款额度:以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作为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最高也可达100万元。
    4. 保证贷款额度: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保证,额度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的信用额度,最高也可达100万元。
    5. 消费贷款额度:用于消费支出,额度一般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等因素进行评估,最高可达50万元。
    综上所述,个人贷款的额度种类较多,具体额度取决于借款人的个人情况、贷款用途以及贷款机构的风险评估。
    结语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包括个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和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额度则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如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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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