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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取公积金取现需要的资料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取现成都公积金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和上限的相关知识。要取现成都公积金需要提供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且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票据,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
    法律分析
    一、要取现成都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① 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
    ①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票据。
    ②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注意: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二、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
    1、计算公式:
    a、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b、两人及以上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c、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
    2、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7成。
    3、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额度。
    三、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1、单职工:40万元;
    2、两人及以上家庭:70万元。
    【影响公积金贷款限额的因素】:影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有三个因素,当地归集规模;需要贷款的人数;与互助性相关的因素,比如缴存时间的长短、余额的多少等。截止2015年底,成都市职工户均缴存余额(含托管账户余额)为2.11万元。并且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今年成都还将适当降低企业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同意困难企业缓交公积金,缴存余额还会下降。因此,以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的20倍测算,将单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较为合适。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按一定比例分别从工资中扣除,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活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提供贷款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贷款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贷款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成都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或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材料,以及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计算公式为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两人及以上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7成,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额度。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两人及以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影响公积金贷款限额的因素包括当地归集规模、需要贷款的人数以及与互助性相关的因素。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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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6: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