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申请变更或撤销,在没有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 一、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何区别 区别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方式是: 1.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2.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部分条款的合同。 二、一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当合同履行中遇到情势变更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变更合同。 三、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是否有效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之后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这些: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