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不露面,其证言是否可信? |
释义 | 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有效性及相关规定 证人因合理理由不能出庭时,其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的证言仍然有效。然而,若有与证言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存在,法院将不采纳该证言。证人与当事人关系、认知能力、证言提供方式等因素影响证言的证明力。证人应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避免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聋哑人可以使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法律分析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是否有效 1、证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证言有效。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最新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效力的相关规定 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则证言效力将会大大降低。一旦有与该证言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则该证言将不会被法院采纳。 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 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 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结语 证人不出庭作证时,证言是否有效存在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证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然而,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的效力将会大大降低。法院在评估证言时,会综合考虑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以及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等因素。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猜测或评论性语言。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其证言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提高其可信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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