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