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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释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础、法律适用、主体资格和主体性质等方面。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体资格只能是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且用人单位不能同时是法人或组织。而劳务关系则是基于双方的约定产生的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合同法、经济法,主体资格可以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且劳务
    法律分析
    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依据:
    1、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
    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
    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二、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中,劳动力的提供者须具有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用工资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通过以上的了解,我们清楚,要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能只从单方面去判断的,需要从多方面来综合判断,除了从用人主体上区分,还需要从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去判断。
    拓展延伸
    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是劳动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在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雇员是否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雇员是否接受雇主的安排并按照其规定工作等。
    首先,雇员与雇主之间是否具有雇用关系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关键因素之一。雇用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因雇用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雇员接受雇主的聘用、雇主支付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雇员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等。
    其次,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还需要考虑雇员是否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形式,其中包括了雇员的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等。如果雇员未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说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未完全建立,劳动关系也不成立。
    最后,还需要考虑雇员是否接受雇主的安排并按照其规定工作。雇员接受雇主的安排并按照其规定工作,说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已建立,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已明确,劳动关系才能成立。
    综上所述,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雇员是否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雇员是否接受雇主的安排并按照其规定工作等。只有当这些因素都满足时,劳动关系才能成立。
    结语
    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依据包括:产生的基础、适用的法律、主体资格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以及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等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因此,要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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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