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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是怎样的
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自诉案件中,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行使被害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但在公诉案件中已死亡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发生承当,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于案发时或案发后审查起诉前死亡,其近亲属应当可以向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请求参加诉讼,以行使被害人的有关诉讼权利。参加诉讼的近亲属顺序可排列如下: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只有前一顺序的近亲属不存在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剥夺参诉资格时,后一顺序近亲属才能参加诉讼。同一顺序有两个以上近亲属时,可以协商一人参加诉讼,不能协商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予以指定。属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近亲属不在指定之列。被害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的,由该检察机关通知其近亲属参诉。有关近亲属也可主动要求参诉。接到通知的近亲属,最迟应在十日内答复是否行使被害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不书面答复又不实际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样,也不影响该近亲属向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害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并立即通知有关近亲属,让其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该近亲属在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不书面答复又不实际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行使被害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不论在哪一阶段发生被害人诉讼权利承当,取得参诉资格的近亲属都可依法行使除被害人陈述案情以外的其他一切应由被害人行使的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刑事被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而终止,其诉讼权利可以由分立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撤销后实际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单位行使。与自然人的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不同,分立或合并后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承受实体权利义务的单位,可行使包括被害人陈述在内的所有由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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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