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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
    1、标的特定;
    2、主体特定,行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5、行纪合同的其他特点。
    一、行纪人行使权力要注意哪些问题
    1、物品的市场定价,是指该物在交易所买卖的,以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无交易所价格的,市场上的市价为市场定价。
    2、如果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与受托人约定行纪人不得介入买卖,或者委托人在行纪人介入买卖之前下达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指示,那么行纪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委托人为买卖行为。否则即为违约。
    3、如果行纪人已经按委托人的要求,将委托物卖出或买进,行纪人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归属于委托人。
    4、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
    二、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委托物义务将负哪些责任
    由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本条规定,对于行纪活动中所占有的属于委托人权利的货物、有价证券、货币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等,行纪人应当进行妥善保管。
    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处理义务的,对于行纪货物或权利的灭失、毁损应负赔偿责任。
    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行纪人还可以及时处理,以便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三、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会发生留置权吗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留置权。具体内容是,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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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