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 1、标的特定; 2、主体特定,行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5、行纪合同的其他特点。 一、行纪人行使权力要注意哪些问题 1、物品的市场定价,是指该物在交易所买卖的,以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无交易所价格的,市场上的市价为市场定价。 2、如果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与受托人约定行纪人不得介入买卖,或者委托人在行纪人介入买卖之前下达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指示,那么行纪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委托人为买卖行为。否则即为违约。 3、如果行纪人已经按委托人的要求,将委托物卖出或买进,行纪人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归属于委托人。 4、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 二、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委托物义务将负哪些责任 由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本条规定,对于行纪活动中所占有的属于委托人权利的货物、有价证券、货币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等,行纪人应当进行妥善保管。 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处理义务的,对于行纪货物或权利的灭失、毁损应负赔偿责任。 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行纪人还可以及时处理,以便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三、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会发生留置权吗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留置权。具体内容是,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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