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房屋买卖的流程 |
释义 | 不可以。 1、从政策层面看,宅基地不可以自由买卖。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核心,是让农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主要目标就是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字里行间,没有说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2、从改革层面看,宅基地也不可以自由买卖。 应该说,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根本目的是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并为完善农村改革铺下制度基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3、从制度层面看,宅基地同样不可以自由买卖。 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宅基地从根本上来说,是农村集体土地,这就从制度上规定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而不属于农民个人。农民所拥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既不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买卖,也不可在村民集体中互相买卖。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而不是为了解决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不是让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子,更不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去圈地。从政策层面、改革层面和制度层面来看,并没有可以自由买卖宅基地的空间。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根本制度,土地关系是农村最基础的生产关系,土地权益是农民的重大权益。推进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土地制度改革,关系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既要积极稳妥,还要规范有序,审慎推进。 扩展资料: 农村地基买卖的法律责任: 原则上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用于非农业建设,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作为村民建房用地,其可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未作绝对禁止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仅是规范建房行为而非买卖行为。导致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不统一的情形。 宅基地使用主体仅限于农民,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但须满足下列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3、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4、宅基地使用随房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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