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户口本迁过来之前有曾用名,现在的户口本上没有了,但是以前的账户是用的曾用名,现在没有曾用名就用不了? 现在找户籍警她们说要到原先户籍的地方开证明,可是原来的户口已经迁走了,已经没我档案了,证明也开不了,然后这边的户籍警说那就不可以加在该前提下,是不能也不需要填写“曾用名”的: 1、户口本的“曾用名”是指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的名字与当事人曾经使用的“常用名”不一致而必须体现时应该填列的选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