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在网上买了一条烟被烟草稽查大队扣了,让去烟草局去怎么处理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关于快递公司赔偿被烟草公司查扣的烟草专卖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个人乘坐交通工具携带烟支数量也有相应的规定,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对于超出规定数量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运输工具。 法律分析 1、被烟草公司查扣了,快递公司赔偿没用的。 2、一般快递邮寄香烟不能超过2条,如果超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进行处理。 3、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 4、只是个人乘坐交通工具可以携带两条,不是快递可以寄两条,不管是快递公司举报的还是被查到的,投诉估计都没用扩展资料:香烟是可以快递的。但是香烟属于限制邮寄物品,对于邮寄数量有要求,居民个人每次邮寄数量不超过两条(20盒),并且只能通过陆路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回应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国家烟草专卖局2008年下发《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250条)。” 拓展延伸 我被烟草稽查大队扣留了网购的烟,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网购烟属于违法行为。烟草稽查大队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扣留和调查。 如果已经被烟草稽查大队扣留了网购的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配合烟草稽查大队的工作,根据烟草稽查大队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2.在烟草稽查大队指定的时间内到烟草稽查大队接受询问和调查; 3.如果有异议,可以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烤,并在复烤决定做出前不签收烟草复烤公司出具的复烤烟丝、烟叶收购凭证; 4.如果对烟草稽查大队的扣留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网购烟属于违法行为,烟草稽查大队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扣留和调查。如果已经被扣留了网购的烟,应当积极配合烟草稽查大队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和调查。如果对烟草稽查大队的扣留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被烟草公司查扣了,快递公司赔偿没用的。烟草公司属于违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快递公司查扣了,可以尝试和快递公司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但如果烟草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罚款。对于快递公司举报或被查到的情况,可以尝试和快递公司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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