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销售渠道外烟草制品的行为确凿的情况下,持证人的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条规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