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对破产重整的债权人应采取的措施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重整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财产,未清偿部分将成为普通债权。即使债权未到期,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也被视为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他清偿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而普通债权人必须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受偿。 法律分析 破产重整的债权人,可以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一个优先的受偿,然后在受偿以后,如果还没有清偿完的话,那么未清偿的部分就会成为普通的债权。 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说没有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的时候就被视为已经到期,因为债权到期了,所以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其他清偿的责任,而且要求保证人要承担保证的责任。 而债权又分为担保物权的债权和普通的债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的财产进行一个优先的享有的权利;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则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一个清偿顺序的受偿。 拓展延伸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措施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首先,债权人应及时了解破产重整程序的进展,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重整计划的制定。其次,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债权人还可以与其他债权人合作,形成债权人委员会,共同协商和推进重整计划的实施。在重整计划确定后,债权人应认真审查计划内容,确保其中的债权人权益得到合理安排。如果认为重整计划不公平或不合理,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律权利,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重整计划。总之,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积极参与、保护自身权益,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结语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应积极参与、保护自身权益,确保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享有受偿权,而普通债权需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债权人应了解程序进展,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表达意见,与其他债权人合作推进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确定后,债权人应审查并确保权益得到合理安排。如认为计划不公平,可行使法律权利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计划。债权人应积极维护自身利益,最大程度保护权益。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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