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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整计划制定、批准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释义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0条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的优点在于,债务人的管理层比临时组成的管理人更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更熟悉企业的内部运作,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发挥优势等方面考虑,这无疑是有利的选择。但是,债务人作为利益相关方,容易侵害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的优劣势与债务人恰恰相反。与债务人相比,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处于中立的地位,并有监督人的监管,能够相对公正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管理人凭借其专业知识,能够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发挥独特的优势。但是,管理人作为外聘人员,存在不熟悉债务人经营情况、不懂市场行情等劣势。
    总的来说,管理人地位中立,在制定重整计划的过程中能够统筹考虑和平衡债务人、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更易于制定出让各方能够接受的重整方案。
    (二)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和强行批准
    我国破产法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按债权分类进行表决的做法,将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分为四类:有担保的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和普通债权。在表决规则上,我国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制,即要求表决权额和表决人数都满足一定的比例。《企业破产法》第84条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确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程序之所以能够有效地避免企业破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具有较其他程序更强的强制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的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劳动债权和税款请求权将得到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法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强制批准的把握尺度主要采用了清算检验标准,即债权人依照重整计划可获得的清偿,不低于他们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能得到的清偿分配,这基本上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使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清偿分配少于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能得到的清偿分配,该表决组中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也必须同意,这样就对表决组中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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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