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出现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体现了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吗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体现了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即对所有债权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重整计划的执行主要涉及两方面的主体,即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但必须受管理人的监督。这种制度安排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能够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但是,由债务人作为唯一执行主体,会导致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缺乏选择性,一旦债务人没有尽到自己的执行义务,只能由法院宣布重整失败,进而宣布公司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0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我国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内容尚有需要完善之处。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执行中的监督权。其次,应当明确管理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程序执行中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权限和程序。 二、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好吗 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好。如果企业重整成功的,企业可以重新恢复生产经营,债权人的债权更能得到清偿的可能;但如果企业破产清算,破产财产不足的,则债权人可能得不到相应的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