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当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评估鉴定。合格的检验、鉴定和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合格的检验、鉴定和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评估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治愈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势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残疾鉴定机构进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