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烟草专卖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烟草、雪茄零售业务和烟草丝绸生产营销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当地烟草垄断局申请垄断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接受当地烟草垄断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未取得垄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卷烟、雪茄零售业务或者烟草丝绸生产营销业务。销售电子烟可以认定为烟草的,销售电子烟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