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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有权包含哪些方面?
释义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可以分离形成他物权。不动产登记不影响已享有的不动产权利。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限制。建筑物的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权利,业主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专有部分,对共有部分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是业主对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法律分析
    一、哪些是所有权包括哪些内容
    1、所有权是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均可依所有人的意思或所有人意思之外的原因与所有权发生适当的分离,分离后可以形成他物权、可以不形成他物权。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种类有哪些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结语
    所有权是对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民法典》,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权利,并能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建筑物的所有权种类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份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业主对建筑物的完整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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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3: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