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人结婚不必进行婚检,但建议接受婚检以确保婚后生活幸福。现役军人结婚需要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同意结婚证明和其他证件。可以在现役部队驻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 法律分析 与当兵的结婚不必接受婚检。婚检并非强制要求,但建议在结婚前接受婚检,以使婚后生活更美满。现役军人和结婚对象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一)现役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部队驻地或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及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军队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不得与其结婚: (一)属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 (二)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三)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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