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不必婚检,但建议接受以确保婚后幸福。现役军人结婚需提供军人证、身份证和军方出具的婚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证件。可以在驻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分析 和现役军人结婚不需要进行婚检。婚检并非强制性要求,但建议在结婚前接受婚检,以确保婚姻生活更加幸福。现役军人与拟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三)其他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证件和材料。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军队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不得与其结婚: (一)属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 (二)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三)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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