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卡贩卖多少张够罪 |
释义 | 银行卡贩卖10张以上的够罪。根据法律规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还有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因其主观上的“明知”及客观上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与法律中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类似,引发司法适用争议。 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在适用范围内。因此,分析贩卖银行卡的行为并区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认定很有必要,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中贩卡行为: 以贩卡行为人的明知程度区分诈骗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实践中,对贩卡行为人“明知”的认定一般分为确定的明知与概括的明知:确定的明知,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两种客观行为加以推定。第一种是“事先通谋”的行为。比如贩卡行为是根据诈骗共谋执行分工要求,与整个诈骗犯罪不存在明显的分割,对于此种以贩卡为借口,辩称只提供银行卡,不参与诈骗活动的行为人,应认定为电信诈骗共犯。第二种行为是“事中勾连”的行为。 如贩卡行为人虽不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主观“明知”未达到与诈骗“通谋”的程度,但其与诈骗犯罪团伙存在直接勾连,对电信诈骗的“明知”程度较高,具体表现为贩卡行为人对诈骗团伙的人员体系、组织架构、行为手段、操作流程、主要内容等一项或数项内容存在较为详细的了解,其贩卡的行为与诈骗团伙形成了一种稳定、长期的甚至是独家的“供需”关系,介入诈骗犯罪的程度较深,在诈骗犯罪实行的连贯性方面起到了实质上的保障作用,对此类贩卡行为人也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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