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领证要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
释义 | 没领证,夫妻双方分手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1994年之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但是在1994年之后,法律仅承认登记结婚的情况; 现在说的事实婚婚姻,在法律上仅认为是同居关系。 一、同居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如果是同居关系,不能继承遗产。 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事实婚姻承担债务吗 事实婚姻是否承担债务,要按具体情况来定,具体如下: 1、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国家承认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即按照夫妻关系处理其事实婚姻关系,其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登记实质性要求,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处理,并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和消费情况进行处理。 三、事实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事实夫妻财产分配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是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这种同居解除时,因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是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归该个人所有。(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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