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保险待遇的员工是否为劳动关系? |
释义 | 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保险待遇的员工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以上法律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并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的决定性条件,而是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风险提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职期间依法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据。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延迟缴纳,致使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金或缴纳年限不够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此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过错,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有权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只有三种,并不包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的情形。按照严格责任法定原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风险提示: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及时、按期给劳动者缴纳相应社会保险,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单位的用工关系是什么?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进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风险提示:我国对退休年龄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外,还对工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因此,首先要理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退休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属于退休人员。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才属于退休人员。 聘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吗? 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风险提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同是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存在不同情形:1)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后继续出来工作的;2)在单位工作到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但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3)在单位工作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4)超过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然继续出来工作的;对于第一种情形,无争议,就是劳务关系。对于第二种情形,也无争议,是劳务关系。第三、四种情形则非常有争议,司法判例中有认定是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定为劳务关系。目前没有统一观点,需要根据各地区高院的指导案例或判例确定。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117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之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风险提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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