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可以撤诉吗? |
释义 | 刑事案件可以撤诉。刑事案件撤诉可以分为:一审中的撤诉、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二审上诉的撤回、二审抗诉的撤回、上诉、抗诉撤回后的裁判生效、二审中的按撤诉处理。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1、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2、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 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二审上诉的撤回 1、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2、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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