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商标的意义是什么? |
| 释义 |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中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1、先注册后使用商标。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他人也可使用该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先使用后注册,则容易被他人假冒或抢注;一旦被他人抢注后,企业就会陷入被动,要夺回商标只能诉诸法律,费时费力,是否成功也不肯定。如果丧失商标专用权,企业很可能失去已开拓的市场,这方面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企业应当先注册后使用商标。鉴于商标注册历时较长(从申请至核准注册需一年多),最好事先多注册一些备用商标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2、选择设计独特的商标。 选择商标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禁用条款的前提下,要尽量使商标具有显著性,要与众不同、特色鲜明,让消费者一目了然,过目不忘。如果一味去模仿别人的商标,不仅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还会毁掉自己的信誉。 3、选择消费者喜欢的商标。 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因此选择时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不能太复杂、繁琐,要易记(便于消费者记忆),易看(醒目、突出,给人的直观印象很深)。(二)要注意商标的发音,商标文字的读音应当琅琅上口,便于消费者呼叫,容易传递信息。(三)要注意不同国家、民族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语言等因素,避开引起不良后果的文字、图形。如蓝天商标译为BLUESKY本来没错,但进入美国市场后却大受冷落,原因就在于BLUESKY在英语里有无法收回的债券之意。 4、注册防卫商标。 防卫商标是指为防止他人使用对自己注册商标造成损害而注册的商标,包括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两类。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注册在其他非同类商品上,这样可以延伸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个以上相近似的商标,如申请健胃宝后,又注册宝健胃、胃健宝等商标,但须注意的是,在商标转让时,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一同转让。 5、商标国际注册。 企业如果没有在外国注册商标,产品出口到该国时若商标已被抢注,则面临被诉侵权的危险。因此,企业从长远发展考虑,应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目前最简便、最省时、最省力的是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通过该体系可在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成员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手续简便、注册费用比单一国家注册要便宜很多。 6、统一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 企业最好将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把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误导公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商标和字号统一,有利于企业进行宣传,也有利于消费者牢记和区别。 7、突出宣传商标。 一些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往往突出商品通用名称,忽视对商标的使用,将商标放在不显眼的位置上,变成了小纽扣;在广告宣传中,海阔天空地介绍商品和企业,却避而不谈商标。忽视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不能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使商标失去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知名度自然无法得到提升。 一、未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未注册商标要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符合《商标法》的基本保护要件,同时还要和注册商标有所区分,以体现“应当应道和鼓励经营者将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立法价值。 (一)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了强制注册制度,即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草、医药等行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使用。此外,《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情形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二)必须先于冲突权利使用 只有当未注册的商标早于冲突权利在中国境内作为商标使用的,才能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对抗效力,即禁止在后的冲突注册或使用。 相反的,在后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论其知名度有多高,均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不具有法律上的对抗效力。例如,在“微信”商标争议案中,腾讯公司的未注册的“微信”商标因晚于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所以不能作为在先权利对抗创博亚太公司的在先商标注册。 (三)必须满足商标法意义上使用情形。 商标法意义的使用包括几层含义: 1、使用的目的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2、使用的场景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必须是在中国国内使用; 4、必须是自主使用,即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基于商标权人的使用意图自主在上述场景中明确使用,例如在“索爱”、“伟哥”等商标争议案例中,该等字样均未被相关企业自主使用,仅仅是消费者或媒体的被动使用,固不得获得法律保护。 (四)必须满足接触或知名度要件 特别是知名度要件,直接决定了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强度和范围。知名度越高,获得的保护力度越强,当未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达到驰名的标准时,从某种意义上讲,即可获得相当于注册商标的对抗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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