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开挖人行道违反哪条法律 |
释义 | 擅自开挖人行道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挖人行道处罚方式: 1、破坏人行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2、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如下: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综上所述,擅自开挖人行道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上的人行道是属于公共财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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