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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承担的后合同义务
释义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应承担的后合同义务:
    1、原物业服务人应当与新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2、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等。
    一、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其他业主不签字怎么办
    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其他业主不签字,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的方案;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5、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没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利停用门禁卡吗
    不可以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业主对物业管理有什么权利
    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权利: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建议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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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