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 |
释义 | 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我国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中暂没有相关参考案例。 首先开发商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选定物业公司的进行物业服务的义务是其作为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应履行的义务,最终的受益主体及权利义务约束的主体是小区的业主们。开发商无权单方代表小区业主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解除的需要已经成立的新的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要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是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发生该情形时,开放商可以享有单方解除权。 一、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法典》中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解除,另一种是法定解除,个人解除物业合同的,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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