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免除债务后能不能撤销并追讨债务 |
释义 | 债权人免除债务后不能撤销并且追讨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后,则该部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务消灭,且该部分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消灭,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解除担保人责任是免除担保责任吗 解除担保人责任是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通知担保人,无需担保人确认。兔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除合同关系和其他债务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规定的免除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无需征得同意,免除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限制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告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代理人后,会产生债务消除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终止后,哪些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终止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如下: 1、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三、债权人权益包括什么 (一)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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