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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北京工商银行如何办理个人商用房贷款
释义
    个人商用房贷款业务的主要思想是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能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客户发放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房屋交易价或评估价的50%,期限最长可达10年。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多种还款方式随客户选择。业务特色包括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还款方式灵活多样、营业网点、自助机具多,还款便利。办理条件包括借款人
    法律分析
    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
    个人在购买房地产商开发的商业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主要为写字楼、商铺)时,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个人商用房贷款视客户条件与资质,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房屋交易价或评估价的50%,期限最长可达10年。
    特别提示:商住两用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房屋成交价或评估价的55%。
    二、适用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能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亦可申请。
    三、业务特色
    1、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2、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多种还款方式随您选择;
    3、营业网点、自助机具多,还款便利。
    四、办理条件
    1、借款人填写的个人贷款申请资料。
    2、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凭证。
    4、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5、我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2、我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签批。
    3、审批及签批通过,我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4、落实贷款担保,我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5、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
    6、贷款本息还清,合同解除,办理抵押房屋的撤押手续。
    六、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拓展延伸
    个人商用房贷款利率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或租赁商用房贷款的利率。商用房贷款的利率与普通住房贷款有所不同,通常会受到市场供需、借款人信用记录、房屋估值和贷款期限等因素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商用房贷款利率由贷款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借款人信用记录、房屋估值和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
    个人商用房贷款利率的定价方式较为复杂,具体利率水平可能因地区、银行或金融机构而异。如果需要申请个人商用房贷款,建议仔细阅读相关贷款协议,了解利率定价方式和具体利率水平。
    结语
    个人商用房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能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可以申请个人商用房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房屋交易价或评估价的50%,期限最长可达10年。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也可以申请。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多种还款方式随您选择,营业网点、自助机具多,还款便利。办理条件包括借款人填写的个人贷款申请资料、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凭证、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以及我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贷款办理流程包括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我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签批、审批及签批通过、落实贷款担保、发放贷款、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贷款本息还清、合同解除、办理抵押房屋的撤押手续,以及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三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一条\t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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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