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丢失物品,能否立案不是取决于金额多少的问题。公安机关凡是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的,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者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可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者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