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有: 1、股东到场; 2、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股东证明; 4、提供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5、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6、提供事业法人股东的法人登记书复印件; 7、提供社团法人股东的登记书复印件; 8、提供民办非企业股东的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一个单位的主办账户,只能开立一个,一个单位只能先开立基本账户后才能开立其他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通过该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行以外的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从开立多个。用于存款人办理借款转存、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