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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释义
    

法律主观:
    


    《 法律援助条例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 代理 人或 辩护人 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 的;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 、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 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 律师 的; (八) 公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 自诉案件 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 公诉人 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死刑 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客观: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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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