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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感染肺结核谁来赔偿
释义
    患有肺结核的劳动者在治疗期间,雇主不得将其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辞退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
    法律分析
    对于患有肺结核的劳动者,在治疗期间,雇主不得将其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辞退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被公司辞退怎么赔偿
    如果劳动者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违规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患有肺结核时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其规定的医疗期限、工作内容安排病休。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安排适当的病休,避免对患者造成影响。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对职工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对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其调整到其他岗位,避免对患者造成危害。因此,用人单位在患有肺结核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对于患有肺结核的劳动者,在治疗期间,雇主不得将其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辞退劳动者或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对于劳动者被公司辞退,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03-02)\t第二十条\t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精神卫生法(2018-04-27)\t第七十一条\t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精神卫生法(2018-04-27)\t第十五条\t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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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