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买受人在购买标的物时也要确定出卖人获得此物的所有权,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享有此物的处分权,那么买受人就需要及时的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这样才不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情况有哪些 一般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所有权的转移有下列两种情形: (一)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时起转移,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则在所不问。 1、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宗旨和本意,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客观原因(如经济实力不足)无法偿清全部价款,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资金不足之急,同时出卖人出售该标的物的目的在于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取得与之相对应的价款,并非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从而取得资金(如租赁);另外出卖人为扩大销售量,利用给买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销商品,其目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让商品所有权的相应价款。 2、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我国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 此时买受人对于标的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买受人需以该标的物进行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都需经出卖人同意,出卖人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可见,所有权保留是针对买受人于价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受偿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 二、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来说,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五)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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