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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票已经报销了然后可以作废吗
释义
    发票若为当月开具,则可作废,若跨月则不能作废。
    1、作废的话必须是当月开具的发票,当月发现有错的,当月作废。
    2、如果是跨月的发票是无法作废的,向上面所说,已进行纳税申报,此时只能开具负数发票,需要向税务局申请。
    发票开了可以作废。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发票,满足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一般不能作废,而是做红冲处理。另外,对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具有误的情形,不能作废重开,应按规定做红冲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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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24:45